快手无人直播是怎么操作,无人直播操作方法?

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直接推断快手公司受损的结果导致银山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还需要依法审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竞争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
  •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为规范特定领域的竞争行为和维护竞争秩序,会结合其行业特点和竞争需求,在总结归纳其行业内竞争现象的基础上,以自律公约等形式制定行业内的从业规范,以约束行业内的企业行为或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这些行业性规范常常反映和体现了行业内的公认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纠纷发生在互联网直播领域,因此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考虑互联网直播行业的惯例、通行做法以及行业规范文件等表现形式。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三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法院基于以下因素,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

  • 首先,本案中“无人直播”技术通过安装虚拟摄像头“softcam”系统软件,在快手视频直播功能访问、调取手机摄像头数据时,伪装成手机摄像头向快手视频直播服务器传输实现录制的视频,使快手视频直播服务器误判接收到的视频数据流来自于手机摄像头,使观众误以为看到的录播视频为直播视频,该技术具有欺骗性,违反了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原则,欺骗了作为消费者的观众。
  • 其次,在直播秀场或电商直播领域,行业习惯做法是真人出镜、实时互动进行直播才艺、表演或者销售带货等行为,观众根据对直播的体验进行打赏、购买产品,直播平台从中获得收益。直播主播使用“无人直播”技术,可以实现多台手机24小时不受场地限制不间断播放已录制好的视频,该行为并非互联网直播行业惯例、通行做法,该行为实质上是以较低的成本与短视频正规直播经营者抢夺流量资源并从中获利,打破直播主播在时间、精力等的投入产出方面的平衡性,构成“无人直播”账号与正常合法合规进行直播的主播们直接的不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打击正规主播的积极性,侵害正规主播遵守平台规则进行公平竞争获得利益的权利,也违背了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

行为是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审查的问题。

尽管被诉行为在道德层面上违反了诚信和商业道德原则,法院仍需就其对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的影响进行进一步评估。这样的评估将关注被诉行为是否对技术创新、竞争秩序、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积极还是消极的影响,以此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就被控行为是否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以及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问题,法院进行了分析评价如下:

  •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在提供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构成引诱或帮助侵权。本案中,银山公司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

利用刷机手段拆改摄像头版块并通过虚拟摄像头调取本地视频,是一种利用快手短视频软件读取摄像头数据的行为。该行为欺骗和侵害了快手短视频软件的正常功能,因此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银山公司的被诉行为并非仅仅是向用户提供“无人直播”技术,而是将该技术作为一种规避快手等平台规定的手段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公司实际使用该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用户资源,以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

  • 被诉行为对于技术创新不具有积极效果:

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领域是一个法外之地。自由竞争和创新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任何人都可能以技术进步为借口,随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以创新之名行使“丛林法则”。

在这个案例中,快手平台已经设定了直播和录播视频的使用规则和规范。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平台的规定,他们通过篡改录播视频的方式来冒充直播视频,以此牟取利益。这种行为无法建立在正当的基础上,也无法以技术创新的必要性为借口。除此之外,他们所使用的“softcam”系统软件早在2012年之前就已经在计算机等设备中使用,并非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

银山公司将“softcam”系统软件用于销售手机,这一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受到规制。这一决定并不意味着对“softcam”虚拟摄像头技术本身进行否定评价,也不会对这一技术的未来创新发展产生影响。

在技术创新和竞争秩序维护的利益衡量中,可以判定被诉行为对技术创新没有积极影响。

被诉行为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产生的影响将成为法院分析和评估的焦点。

  • 首先,观众作为直播平台的消费者,观看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欣赏实时发生的事件,实时性、真实性、体验性是其主要特征,录播视频是经过事先安排、录制甚至经过后期修改的,与观看直播的体验相差巨大,因为“无人直播”视频的存在,观众无法自由实现选择观看直播或录播视频的需求,使真实感、互动感降低,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将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
  • 其次,快手公司已经为主播是否录播、直播视频提供了不同选择与合理安排,故主播完全可根据平台规则注册账户,经过审批合理使用提前录制的视频,直播可以进行互动、变现但需要付出更多时间、精力成本,录播缺少互动但可以重复使用进行加工,选择直播还是录播是主播意思自治的体现。观众亦可以根据喜好及视频内容,按照真实意愿,在观看直播与观看录播之间作出自由选择。如此形成的视频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意既保护了消费者整体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消费者个体的自主选择权,让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APP保留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真实性,才更符合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在审查市场竞争是否属于公平竞争时,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考虑。由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评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时,应适度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2022年4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0774号,我方被判定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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